导读:目前,国际域名争议多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仲裁机构一般是由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选定并授权的。

ICANN授权其认可的域名注册商向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同时按照相应的选任标准授权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认可的相应政策和规则来解决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域名注册商按规定条件负责执行,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ICANN已批准了4家这样的争议解决机构,它们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亚洲域名纠纷解决中心(ADNDRC)、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F)和CPR争端解决研究所(CPR)。这四家机构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提供争议解决服务。
虽然名义上称为“仲裁”,但是,此种仲裁并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与诉讼程序互斥的法律程序。不管是从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实施规则,还是从CNNIC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规则来看,域名争议仲裁都是一种不排除司法管辖的民间快速争议解决机制。当其裁决与司法机关或传统仲裁机构所做的裁决冲突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其仅仅作为CNNIC为了快速解决域名争议而设置的一种“变通”的解决程序存在。
1、与诉讼相比,这种快速仲裁机制至少由如下几个特点:
(1)快速。根据ICANN的《程序规则》,“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在根据第6条被指定后14日内将有关投诉之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可见,这一程序的裁决所需时间比诉讼过程要短的多;
(2)程序简便。在《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中,ICANN规定了接受投诉和答辩文书、指定专家、做出和公布裁决等程序,这些程序一般都只需要当事人各方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就可以进行。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也一般限于书面审理,只有那些非常有必要当事人到庭的案件,才会开庭当面审理。
(3)费用低廉。与动辄要花费数万甚至数十万元的诉讼程序相比,域名争议快速仲裁机制往往只需要花费几千美元就可以完成。并且,由于时间上的经济性,导致主要按照工作量计酬的律师代理费得以大大节约。
(4)对物争议。域名争议仲裁机制并不向诉讼机制那样,要求投诉人(原告)给出明确具体的被投诉人(被告)。只要投诉人针对一个确已被注册的域名提出争议,那么,在域名注册Whois信息中所记载的那个注册人就当然成为域名争议的适格的被投诉人,即使其使用的名称或者商号根本就没有经过任何的注册或者登记。
(5)争议双方并无直接的仲裁协议。与传统仲裁机构的不同的是,作为域名争议快速解决机制的域名仲裁,并不要求争议双方在事前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2.仲裁制度设计及法律效力分析
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域名仲裁制度必然会导致在争议双方之间分配利益。如果投诉人的投诉获得支持,被投诉人在先注册的域名就可能被注销甚至转移。制度设计者是如何保证此种利益分配机制具备合法性的呢?合法性的关键在于国际域名注册协议。
国际域名注册协议是域名注册申请人向ICANN委托的注册商申请注册国际域名时所签署的由注册商所提供的一种格式合同。虽然不同的注册商提供的注册协议不完全相同,但是所有的注册协议中有类似规定即:域名注册申请人同意受当前《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争议政策”)的约束,该“争议政策”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任何可能发生的涉及申请人的域名使用权的争议将受到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提出异议时有效的“争议政策”条款的约束。
由此可见,在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之后,其与域名注册商之间形成了一个承诺,即在发生域名争议仲裁的时候,其有义务参加到程序中,作为适格的被投诉人。并且,一旦裁决结果对其不利,根据其已经接受的《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定,其要么提起诉讼或者传统仲裁,要么接受域名被注销或者转移的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仲裁裁决结果对投诉人不利,那么,由于投诉人在提交其投诉时必须使用仲裁机构事先制定的预先设置了投诉人同意接受《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则》、《补充规则》等内容的投诉书。一旦仲裁结果对其不利,仲裁机构自然也可以根据体现在投诉书中的合意,要求投诉人履行承诺。
3.仲裁机构适用的规则及程序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研究的基础上和该组织的协助下,ICANN于1999年10月23日批准并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已为所有由ICANN认可的,负责为以.com、.net、.org结尾的域名提供注册服务的注册商所采纳,亦为某些国家顶级域名(如.nu、.tv、.ws等)的管理者所采纳。作为ICANN批准的争议解决机构在解决域名纠纷时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为依据。
上述规则规定,第三方可向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注册人有义务参加该相应的强制性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立案后向应诉方寄送投诉方的投诉书,同时将行政程序开始通知注册商和ICANN,并要求应诉方在规定日期前递交答辩书;投诉方在专家库中指定一人或三人组成仲裁团,专家组依据UDRC做出域名争议裁决结果:驳回请求、注销域名或转移域名;一般注册商在接收到裁决结果后的10日内没有收到投诉人和域名注册人间的争议已提交司法诉讼的任何文件, 才会执行注销或转移域名的裁决。
但是,无论是在该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还是已经完结,均不排除注册人或投诉人之间的域名争议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节选自《找法网》
